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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行审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赵占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赵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03行审492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楝香街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MB0U511718。法定代表人郭关照,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昆明,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民警。被执行人赵占杰,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对赵占杰道路交通违法一案作出的410431-1000817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对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了审查。2017年1月3日,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对赵占杰道路交通违法一案作出的410431-100081710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处罚人赵占杰于当日8时10分,在建设路与开源路交叉口实施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决定对赵占杰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限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按每日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赵占杰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未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遂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罚程序亦无违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作出的410431-100081710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窦平安审 判 员  刘宏民人民陪审员  武光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