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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执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宝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保10号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高宝林,男,汉族,住洋县马畅镇高堡村一组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本院(2017)陕0723财保42号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高宝林在洋县农村信用联社的存款予以冻结,本院依(2017)陕0723执保8号已对被执行人高宝林在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6230270600009024867账户中存款16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以已与被执行人就债务偿还达成协议,书面申请解除对高宝林的账户冻结。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二)及《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高宝林在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230270600009024867账户的冻结。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理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