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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明庆、桂晓琴与刘大忠、赵延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庆,桂晓琴,刘大忠,赵延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687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庆,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桂晓琴,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大忠,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延萍,女,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明庆、桂晓琴与被执行人刘大忠、赵延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明庆、桂晓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9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10月20日,本院依法向十堰市郧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十堰市郧阳区房地产管理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协助将位于×××××××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李明庆、桂晓琴名下。十堰市郧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十堰市郧阳区房地产管理局均已签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龚红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