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9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钟某1、钟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1,钟某2,李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957号之一原告:钟某1,男,194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萍乡供电公司退休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建明,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钟某2,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安源农村供电公司职工,被告:李某,女,193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芦溪县,原告钟某1与被告钟某2、李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因本案应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现另一案已经于2017年9月30日调解处理,故本案恢复诉讼。2017年10月20日原告钟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钟某1负担。审 判 员 陈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