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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中华、凤小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中华,凤小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42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中宏。委托代理人:卫胜利。被执行人:杨中华。被执行人:凤小进。申请执行人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中华、凤小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二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归还贷款本金35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另支付案件受理费1410元、公告费300元。现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1040元由被执行人杨中华、凤小进林共同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网络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凤小进存款7033元、杨中华存款2064元,共计9097元。现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任何线索且认可本院的而调查结果。综上,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情形,申请人可再次申请要求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二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胡银华审判员  朱木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巢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