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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民终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唐宇学因与被上诉人王秀娥、原审被告唐顺生、李青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宇学,王秀娥,唐顺生,李青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民终2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宇学(曾用名朱京)。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娥。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海平,道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唐顺生。原审被告:李青花(系唐顺生妻子)。上诉人唐宇学因与被上诉人王秀娥、原审被告唐顺生、李青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4民初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唐宇学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4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唐宇学不承担偿还责任。理由:1、上诉人不是共同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在借条复印件上的签字是无奈之举;2、一审法院判决利息是错误的。被上诉人王秀娥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王秀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唐顺生、唐宇学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2、本案的一切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被告唐顺生于2013年8月11日书写借条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未约定借款利率,亦未约定还款期限。2016年6月26日,被告唐顺生向原告承诺:本人拿王秀娥表姐的房产证贷款10万元,在2016年7月底以前把房产证拿回来,拿不回来,用我儿子唐宇学的房子作抵。承诺人唐顺生签名。被告唐顺生未履行承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无果,于2016年下半年到被告唐宇学的工作单位要求其在借款凭证的复印件上签名,被告只好签了名,并通过朱新才转交给原告五次钱,合计人民币7,000元。第一次是2016年11月8日2,000元,第二次是2017年1月23日1,500元,第三次是2017年2月13日1,500元,第四次是2017年3月17日1,000元,第五次是2017年4月16日1,000元,现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唐顺生向原告借款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其行为是违约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未约定利息,但是原告借给被告的本金是用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的款,其利息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对原告要求被告唐宇学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请,因被告唐宇学在借款复印件上签名,视为对该借款的追认,为共同借款人,对此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李青花偿还借款的请求,因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所借之款是用于家庭的共同生产、生活,故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限被告唐顺生、唐宇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秀娥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从2013年8月11日至执行完毕止,从应支利息中扣出已支付的7,000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李青花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唐顺生、唐宇学负担。二审期间,上诉人唐宇学提交了一份其所在单位XX县财政局纪检监察室出具的证明。拟证实唐宇学系作为见证人在王秀娥所持借条复印件上签字。被上诉人王秀娥对唐宇学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唐宇学所在单位XX县财政局纪检监察室出具的证据内容不客观,不真实。本院对唐宇学提交的证据认证认为,唐宇学提交的证明,不能证明其拟证明的内容及目的。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唐顺生向其表姐王秀娥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对此双方没有异议,借款人唐顺生应当及时归还借款。二审争议的焦点即:一、唐宇学是否是本案共同借款人,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二、借条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是否应当判处利息。本案借款人唐顺生长期外出,不归还王秀娥借款,后王秀娥找到唐顺生儿子唐宇学要求其偿还,唐宇学在借条的复印件上签名,后又分五次通过他人给付王秀娥7,000元,因此,唐宇学在借款复印件上签名并给付款项的行为,应视为对该借款的追认,一审法院将其作为共同借款人,判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上诉人提出借条没有约定利息,不应判决利息的理由,因王秀娥借给唐顺生的10万本金是用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的款,故唐顺生也应向王秀娥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其利息也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综上所述,唐宇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上诉人唐宇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振湘审判员  彭祥平审判员  陈久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雪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