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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3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燕与长春市天阔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长春市天阔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3225号原告:王燕,女,汉族,1991年2月9日生,住址重庆市。被告:长春市天阔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住址长春市绿园区林园街道四季青村火烧里屯。法定代表人:徐明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与被告长春市天阔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王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3.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春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