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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10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枫与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枫,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1044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枫,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吴梅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生,系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李枫与被上诉人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2民初4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枫上诉请求:1、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以上诉人4个月的绩效考核末位认定上诉人不能胜任工作进而调岗处理不合法。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和依据的规章制度不合法。被上诉人的员工手册上诉人没有看过也不知晓该手册的内容。本案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上诉人不存在旷工的事实。2、上诉人的工资认定不合理。上诉人的工资为6500元,5000元打卡,1500元现金发放。被上诉人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无须向李枫支付经济赔偿金26000元;2、李枫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李枫在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即招商部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给予调岗处理,李枫未于三天内到该岗位报到,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李枫解除劳动关系。并告知李枫、工会并予以公示。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李枫解除劳动关系合理合法。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沈阳万象���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保护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定,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李枫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15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7日,李枫从事招商工作。李枫于当日签订岗位职位说明书,并在该说明书中明确招商的绩效指标:签约面积占商场可租面积的比例为40%等内容;2015年12月29日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召开人事制度研讨会,研讨公司员工手册及员工考勤休假制度;2016年1月28日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员工手册及员工考勤休假制度,李枫在文件会签表上签字,员工手册及员工考勤休假制度于2016年2月1日起实施;2016年9月1日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于2016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招商部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李枫在文件会签表上签字。李枫在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工作的2016年8月、2016年11月、2017年1月、2017年2月的绩效考核指标,予以说明李枫的招商完成情况。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根据李枫的招商情况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李枫进行调岗处理,新调的岗位是运营部,薪资发生变化(月工资2500元),李枫因不同意调岗处理没有到新部门报到,一直在招商部上班。2017年3月3日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法向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工会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的工会委员会于当日下达同意解除李枫劳动关系的复函,李枫于当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李枫于2017年3月4日后就未到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上班。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为李枫支付工资至2017年3月3日。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期间,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向李枫银行卡支付的月应发工资为5100元的银行支付明细。李枫用其与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其他员工的谈话录音证明其月工资为6500元。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作出沈浑劳人仲字[2017]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给付李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000元,李枫不服裁决,来院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的员工手册、员工考勤休假制度、招商部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行)办法,是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以上制度均向李枫告知,李枫且在文件会签表上签字,说明李枫知晓上述制度。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的招商部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给予李强调岗处理,李强未能到新岗位报到,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给予李枫解除劳动关系,李枫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再未到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上班,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李枫要求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应向李枫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李枫在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工作已满一年半,李枫用其与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其他员工录音证明其月应发工资由打入工资卡的5000元和发放现金1500元组成,共计6500元,该证据不充分,该院不予采纳。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提供打入李枫工资卡的月应发工资5100元的银行明细,该院予以采纳。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应向李枫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10200元(5100元/月×2个月)。该院对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提出无须向李枫支付经济赔偿金26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枫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200元;二、驳回原告沈阳���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沈阳万象生活城商业物业经营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未提供新证据,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被上诉人提供了《员工手册》、《员工考勤休假制度》、《招商部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等证据,上诉人在文件会签表上签字,证明上诉人知晓上述制度。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认可2016年8月、11月��2017年1、2月绩效考核处于末位,被上诉人依据公司的《招商部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给予上诉人调岗处理,但上诉人拒绝到新岗位报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根据该案的情况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工资认定不合理,应为6500元的上诉主张,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除每月往其工资卡打入5000元外,另外还每月发放1500元现金,被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提供了通话录音,但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供了调岗/异动审批表,该审批表上记载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单位的招商主管,工资为每月5000元。故上诉人提出的上���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李枫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智审 判 员  谢 宏代理审判员  杨多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