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106执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海南亿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珂、吴芳、董菊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亿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珂,吴芳,董菊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0106执2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亿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贸中路。 法定代表人:林贤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月萍,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符宜辉,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珂,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吴芳,女,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董菊祥,男,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亿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珂、吴芳、董菊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民初4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董菊祥在三亚京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6%股权,但暂时无法处置。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对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民初4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益伟 审判员  林梅意 审判员  张运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一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