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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3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珊珊与岳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珊珊,岳蕊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2300号原告:郑珊珊,女,生于1990年1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被告:岳蕊,女,生于1995年4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原告郑珊珊与被告岳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珊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8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9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嘉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