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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保5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褚某与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543号之一申请人:褚某,女,汉族,1964年8月7日生,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宋某,男,汉族,1965年1月3日生,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人褚某与被申请人宋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褚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宋某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PZDM201732040000001689的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宋某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