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高玉清诉被告吕凤君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清,北票和尚沟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吕凤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588号原告:高玉清,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北票和尚沟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刘志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男,194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北票和尚沟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北票市。被告:吕凤君,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新市。原告高玉清与被告北票和尚沟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吕凤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高玉清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玉清申请撤回对被告北票和尚沟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吕凤君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玉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高玉清负担。审 判 长 张 鑫人民陪审员 马云田人民陪审员 贾玉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郎庆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