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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高玉清诉被告吕凤君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清,北票和尚沟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吕凤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588号原告:高玉清,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北票和尚沟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刘志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男,194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北票和尚沟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北票市。被告:吕凤君,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新市。原告高玉清与被告北票和尚沟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吕凤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高玉清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玉清申请撤回对被告北票和尚沟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吕凤君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玉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高玉清负担。审 判 长  张 鑫人民陪审员  马云田人民陪审员  贾玉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郎庆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