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民申7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海、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海,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7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海,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大桥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邓传庆,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陈海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8民终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陈海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以本案审查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双方认可本案所涉债权债务就此了结为由,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陈海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海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龚雪林审判员 刘晓雯审判员 邓名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