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金街支行与苑世颖、杜超、姚文铭、伊玲艳、闫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金街支行,苑世颖,杜超,姚文铭,伊玲艳,闫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273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金街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105-1号。代表人:刘洋,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苑世颖,女,1975年8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杜超,男,197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姚文铭,男,1969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市。被执行人:伊玲艳,女,1971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闫丽娟,女,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金街支行与被执行人苑世颖、杜超、姚文铭、伊玲艳、闫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78715.1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533元、执行费4081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无车辆、无房产档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足额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