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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连华与被执行人蒋松莲、杨水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华,蒋松莲,杨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1080号申请执行人李连华,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蒋松莲,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杨水芳,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连华与被执行人蒋松莲、杨水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连华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义军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清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