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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青岛威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中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张东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威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中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张东卫,山东中卫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曹县中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707号原告青岛威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中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卫。被告张东卫。被告山东中卫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曹县中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喜冰,董事长。原告青岛威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中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张东卫、山东中卫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威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10元,减半收取46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宗欣审判员  宋丽娜审判员  刘思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臧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