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30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孟村回族自治县平安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孟村回族自治县平安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1156号原告:张某,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王某,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平安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武港路南。法定代表人:樊平安,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公司,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团结路。法定代表人:付健,经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平安出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尹明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