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民申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志国、吴建波共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志国,吴建波,吴某1,历金环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16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志国,男,住天津市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生,天津环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建波,男,住天津市蓟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某1,女,住天津市蓟县。法定代理人:吴建波(吴某1之父),住天津市蓟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历金环,女,住天津市蓟县。再审申请人吴志国、吴建波、吴某1因与被申请人历金环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6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志国、吴建波、吴某1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请求:1.撤销二审民事判决,对本案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历金环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缺少主体。诉争房产是2006年由吴志国和杨爱芹共同出资建设,属于吴志国和杨爱芹夫妻共同财产。吴建波和历金环2009年结婚,分家单协议写于2008年。拆迁前房产建于2006年,属于吴建波婚前财产。历金环个人无财产,根据拆迁政策,有户口无房,历金环只分得25平米。2.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一审认定房产分配协议有效缺少依据。该协议吴志国未经杨爱芹同意,是无权处分。3.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经过政府调查和确权,搬迁房屋及宅基地属于吴志国,一、二审法院判决与政府行政分房不符。4.历金环不赡养吴沛珊,却单独分得70平米楼房,剥夺了孩子的居住权。5.历金环超出45平方米部分应按市场价计算,市场价格每平方米7000元,合计175000元,一、二审对此计算不当。综上,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共有权确认纠纷。案外人杨爱芹曾起诉确认房产分配协议无效,生效判决驳回了杨爱芹该诉讼请求。故吴志国、吴建波、吴某1主张本案缺少主体、吴志国处分了其与杨爱芹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法院根据分家协议、历金环的住房情况确定诉争房屋其中的33号楼1002室归历金环所有,超出面积根据安置主房分档购买价格计算的数额并无不当。故吴志国、吴建波、吴某1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志国、吴建波、吴某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咸胜强代理审判员 黄砚丽代理审判员 赵 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声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