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与大连东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大连东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2382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曲道春,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丽娟,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东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尚晓杰,该公司经理。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与大连东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的(2017)辽0281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且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使用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