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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恢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胡敏、胡睿与杜站海、薛公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敏,胡睿,杜站海,薛公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610号申请执行人胡敏,女,1959年9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胡睿,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杜站海,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薛公民,男,1959年1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胡敏、胡睿与杜站海、薛公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刑一终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中,经本院财产查询及点对点、总对总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杜站海、薛公民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