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9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水贝分公司与被告张思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水贝分公司,张思超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9510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水贝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大地花园裙楼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5840973008。。负责人:孙炜刚。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燕。被告:张思超。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水贝分公司与被告张思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水贝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陆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