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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2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赵影与刘会军、赵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影,刘会军,赵孝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2978号原告:赵影,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刘会军,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赵孝文,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赵影与刘会军、赵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会军申请赵孝文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当事人原告赵影、被告赵孝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会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刘会军偿还借款2万元,当庭增加利息自2015年3月3日至2017年10月12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事实和理由:刘会军于2015年3月3日向赵影借款2万元,并承诺下发粮食直补后归还。经多次催要未还。刘会军未答辩。赵孝文辩称,借款情况属实。但其不承担责任,保证已过期限。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3日刘会军向赵影出具借款金额2万元的借条一张,约定上款在下来直补后归还。赵孝文作为担保人签字,未约定保证期间。上款经多次催要未还。本院认为,合法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刘会军拖欠赵影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现借款未还,其负有还款责任。当事人未约定利息,故利息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赵孝文作为保证人,但各方未约定保证责任方式、保证期间,视为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赵孝文免除保证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刘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赵影借款2万元;二、驳回赵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刘会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