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4执6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垚、刘玲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垚,刘玲玲,廖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6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朝阳路208号。法定代表人许光,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肖垚,男,汉族,1987年9月26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刘玲玲,女,汉族,1986年1月30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系肖垚之妻。被执行人:廖肖,男,汉族,1992年9月30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垚、刘玲玲、廖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肖垚、刘玲玲、廖肖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玲玲在中国建设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沙太支行的账户33×××52中存款36500元至隆回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在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开设的账号85×××12上。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欧阳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