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4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梁某与被告王某、梁某、西安驰晟祥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王某,西安驰晟祥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民初4726号原告:梁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郭青江,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景锐翔,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被告:梁某,女,汉族。被告:西安驰晟祥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梁某、西安驰晟祥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的委托代理人郭青江、景锐翔,被告王某、梁某、西安驰晟祥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某与被告梁某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王某与梁某系亲戚关系。原告与被告王某分别于2015年2月2日、2月5日、3月2日、4月9日签订四份借款合同,总计借款1000000元,月息2%。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王某出借10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却以各种借口推拖不予偿还。原告无奈向被告梁某主张债权,被告梁某表示同意偿还,但未付之以行动,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中所负债务,被告王某与被告梁某应当共同连带偿还。其中三份合同的900000元,被告西安驰晟祥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故该公司应对900000元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应当能够承担连带支付义务,故现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王某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0元,利息188400元,被告梁某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西安驰晟祥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辩称,其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属实,但已经向原告偿还130000元本金及部分利息,2017年2月其已经向原告重新出具870000元本金的借条,至2019年还清,利息已经截止。其已与被告梁某离婚,借款与被告梁某无关,公司经营亏损导致无法还款,不存在故意拖欠。被告梁某辩称,被告王某已经向原告偿还130000元,并重新出具870000元的欠条。被告西安驰晟祥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辩称,愿意承担偿还借款义务。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分别于2015年2月2日,2月5日、3月2日、4月9日签订四份《借款合同》,总计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利息为月息2%,借款用途为公司资金周转及公司运营。被告西安驰晟祥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900000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转帐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被告支付出借款项。另查明,被告王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利息114000元。再查,被告王某与被告梁某与2016年3月31日离婚。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书、转账凭证及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王某签订借款合同,且有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被告王某已向原告归还本金130000元,支付利息114000元,故依照合同约定,被告王某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70000元及剩余利息6000元。由于被告王某与被告梁某曾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王某与被告梁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被告西安驰晟祥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被告王某所借原告900000元的款项中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盖章,且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故被告西安驰晟祥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梁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梁某借款本金870000元及利息6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西安驰晟祥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496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其承担的诉讼费用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娆人民陪审员 顿纪斌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