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2执1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台州华禹置业有限公司、周立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台州华禹置业有限公司,周立法,万慧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1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05917852166。法定代表人陈贤榜。被执行人台州华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25575082239。法定代表人徐一敏。被执行人周立法,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万慧荷,女,1976年2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另案于2016年4月5日以(2016)浙1002民初23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立法、万慧荷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椒江区××中央花园××单元××室××、××号的房地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浙1002执16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周立法、万慧荷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椒江区××中央花园××单元××室××、××号的房地产。并于2017年10月9日10时起至2017年10月10日10时止在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买受人陈国栋(公民身份证号码:)以41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全部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周立法、万慧荷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椒江区华欧中央花园30幢一单元801室及地下车位0794、0795号的房地产的查封。二、将坐落于椒江区华欧中央花园30幢一单元801室及地下车位0794、0795号的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国栋(身份证号码:)所有。三、买受人陈国栋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