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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执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志均、陈国柱等与陈榕桂、陈金培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均,陈国柱,陈钊洪,练桂梅,陈榕桂,陈金培,陈锐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4执1496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均,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申请执行人:陈国柱,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申请执行人:陈钊洪,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申请执行人:练桂梅,女,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被执行人:陈榕桂,男,194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被执行人:陈金培,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被执行人:陈锐佳,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关于陈志均、陈国柱、陈钊洪、练桂梅与陈榕桂、陈金培、陈锐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6)粤0184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志均、陈国柱、陈钊洪、练桂梅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榕桂、陈金培、陈锐佳支付赔偿款432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如实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存在逾期报告(或拒绝报告、虚假报告)的情形,本院已依法采取了训诫(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冻结被执行人陈金培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36×××38)以及被执行人陈榕桂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08×××38)各一个;已查封被执行人陈金培粤A×××××车辆以及陈锐佳粤A×××××车辆各一辆,但下落不明,暂无法扣押、处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4321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84执14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行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李永强审判员 朱继安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黎家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