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潘勇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1023执286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勇进与被执行人庞文杰(2017)浙1023执2861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潘勇进申请将庞文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庞文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庞文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