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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杨细秋、张方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细秋,张方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杨细秋,男,195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永修县。被执行人:张方根(曾用名:张克方),男,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本院在执行杨细秋与张方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方根应履行标的29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9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且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恒和审判员  周文平审判员  孙春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