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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邱庆丰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庆丰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73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庆丰,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修水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庆丰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庆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邱庆丰驾驶其车牌为浙C×××××的荣威越野车途经瑞安市莘塍街道莘阳大道与河滨路路口的桥上时,遇交警设卡检查。被告人邱庆丰为逃避检查,强行掉头碰撞对其截停的警务人员尹某驾驶的号牌为浙C13**警的警车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邱庆丰于2017年8月9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警车修理费人民币39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邱庆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尹某、侯某、白某、狄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车辆证明,车辆修理费发票,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庆丰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庆丰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庆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马康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