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7民初第349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天津九运实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双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朱钦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九运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双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朱钦伟,曾永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第3493号之三原告:天津九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潘庄镇西塘坨村一区3排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1073116709L。法定代表人:运乃静,总经理。被告:天津市双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第一小学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103871730Y,组织机构代码:10387173-0。法定代表人:王治颖,总经理。被告:朱钦伟,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曾永福,男,1978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九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双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朱钦伟、曾永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九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九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九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70元减半收取4035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天津九运实业有限公司担负。审判员  李长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