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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4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4029号原告:林某,女,1984年5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兴,临沂兰山汪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84年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刘本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