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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倪德全与甘勇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德全,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倪德全,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甘勇,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倪德全与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鸣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王 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