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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蔡萍君与郑文海、王梅宇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萍君,郑文海,王梅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750号原告:蔡萍君,女,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宝清县。被告:郑文海,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王梅宇,女,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宝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萍君诉被告郑文海、王梅宇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萍君在收到本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萍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计570元,由原告蔡萍君负担。审 判 长  曲伟霞人民陪审员  孙玉庆人民陪审员  王雪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初 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