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蔡萍君与郑文海、王梅宇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萍君,郑文海,王梅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750号原告:蔡萍君,女,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宝清县。被告:郑文海,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王梅宇,女,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宝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萍君诉被告郑文海、王梅宇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萍君在收到本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萍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计570元,由原告蔡萍君负担。审 判 长 曲伟霞人民陪审员 孙玉庆人民陪审员 王雪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初 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