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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1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宋红燕、申慧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红燕,申慧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1民初1257号原告: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县城光明北路与体育二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卫锐江。职务:董事长。被告:宋红燕,女,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申慧强,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红燕、申慧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62元,减半收取计17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