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1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宋红燕、申慧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红燕,申慧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1民初1257号原告: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县城光明北路与体育二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卫锐江。职务:董事长。被告:宋红燕,女,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申慧强,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红燕、申慧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62元,减半收取计17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