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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艾国庆申请廖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国庆,廖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892号申请执行人艾国庆,男,汉族,1974年8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廖智,男,汉族,1985年6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艾国庆与被执行人廖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艾国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202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廖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2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韩 涛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