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丁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丁海艳,周向辉,周成玲,刘雷,左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住址:莱西市文化路**号。代码:86403142-9。法定代表人:丁召明,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丁海艳,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周向辉,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周成玲,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刘雷,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左少东,男,199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与被告丁海艳、周向辉、周成玲、刘雷、左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盖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