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1执15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1525鲜爱民与江苏力泰玻璃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鲜爱民,江苏力泰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1执15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鲜爱民,男,汉族,住址:江苏省金湖县。被执行人江苏力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理士大道西侧、上湾西路北侧。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鲜爱民与江苏力泰玻璃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金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金劳仲案字(2017)第65号仲裁调解书,由于被执行人江苏力泰玻璃有限公司未履行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鲜爱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无需法院执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申请人以无需法院执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金劳仲案字(2017)第65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在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德勇执行员 秦建峰执行员 朱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