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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38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河北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刘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3887号申请人:河北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洁关于河北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豫0103民初5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洁存款206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毛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洋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