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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保全、王玉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保全,王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任该行理事长。被执行人杨保全,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被执行人王玉虎,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保全、王玉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凤翔民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张宗让审判员  封军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小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