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0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孟凡野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0558号原告:孟凡野,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07号。法定代表人:乔红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男,该公司职员。原告孟凡野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庭外自行和解,双方已经履行完毕,故原告孟凡野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孟凡野自行承担。审 判 员 刘玉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刘少鹏书 记 员 徐 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