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6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隐珠支行与青岛喜来登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南山海藻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隐珠支行,青岛喜来登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南山海藻有限公司,青岛贵和科技有限公司,刘振波,殷照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873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隐珠支行,住所地XXX。主要负责人:姜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男,该行工作人员。被告:青岛喜来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被告:青岛南山海藻有限公司,住所地XXX。被告:青岛贵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被告:刘振波,男,出生,住。被告:殷照伟,男,出生,住。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隐珠支行与被告青岛喜来登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南山海藻有限公司、青岛贵和科技有限公司、刘振波、殷照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隐珠支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隐珠支行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隐珠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5440元,减半收取计177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隐珠支行负担。审判长 赵玉京审判员 吕莉莉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相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