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贵兵与黄开清、李代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贵兵,黄开清,李代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陈贵兵,男,汉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黄开清,男,汉族,1975年8月26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李代琴,女,1975年8月8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7)鄂0506民初1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开清、李代琴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陈贵兵支付借款本息合计104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开清、李代琴的银行存款10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瞿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