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16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代帅与冮明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帅,冮明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16150号原告:代帅,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冮明继,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满族,住址,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代帅诉被告冮明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代帅承担。审 判 长 赵宝伟人民陪审员 郝佳欣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