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9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邱季洪与吴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季洪,吴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9848号原告:邱季洪,女,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伟,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梦,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吴纪明,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汪东梅,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受理原告邱季洪诉被告吴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邱季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季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季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季洪负担。审判员 马亚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