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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9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邱季洪与吴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季洪,吴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9848号原告:邱季洪,女,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伟,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梦,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吴纪明,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汪东梅,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受理原告邱季洪诉被告吴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邱季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季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季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季洪负担。审判员  马亚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