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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7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三河市长亮机加工有限公司、北京机床附件厂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河市长亮机加工有限公司,北京机床附件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7453号申请人三河市长亮机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李旗庄镇西杨庄村。法定代表人:何长亮,经理。被申请人北京机床附件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6号(大都市街南7号楼405室)。法定代表人:赵金禄,经理。申请人三河市长亮机加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机床附件厂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机床附件厂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机床附件厂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8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宇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