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25执197号

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钧、邓飞艳、黄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钧,邓飞艳,黄勇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19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炎陵县霞阳镇炎陵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赐,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黄钧,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霞阳镇北环路**号。被执行人邓飞艳,女,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霞阳镇北环路**号。被执行人黄勇,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霞阳镇北环路**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钧、邓飞艳、黄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225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钧、邓飞艳、黄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5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黄钧、邓飞艳、黄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友斌

审判员  罗 敏

审判员  罗剑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志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