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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达与被告张璐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达,张璐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2032号原告:王达,男,1972年2月5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被告:张璐嘉,女,1978年8月31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达与被告张璐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达负担。审判长 张强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