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达与被告张璐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达,张璐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2032号原告:王达,男,1972年2月5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被告:张璐嘉,女,1978年8月31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达与被告张璐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达负担。审判长 张强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