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何玉美与高本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美,高本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144号原告:何玉美,女,汉族,1947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高本宝,男,汉族,1991年0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原告何玉美与被告高本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玉美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玉美负担。审判员 赵惠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晶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