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2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冉明华、孙吉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明华,孙吉桂,尹涛,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2执729号申请执行人:冉明华,男,生于1970年6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建始县。申请执行人:孙吉桂,女,生于1974年4月6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建始县。系冉明华之妻。被执行人:尹涛,男,生于1981年7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建始县。被执行人:XX,女,生于1985年2月28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建始县。系尹涛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冉明华、孙吉桂与被执行人尹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志佳人民陪审员  黄光维人民陪审员  万晓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