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扬中市盛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中市盛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溧阳市平港康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溧阳市平港康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郎溪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卫清,徐国君,何爱平,翟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执387号申请执行人扬中市盛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中电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何跃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翠湖五路循环园(奥盛冶金)1栋四楼。法定代表人黄河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泓枫路8号。法定代表人蔡金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溧阳市平港康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建平镇郎涛路20号。法定代表人徐国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溧阳市平港康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建平镇郎涛路20号。法定代表人何爱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郎溪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平镇郎涛路20号。法定代表人徐国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乐卫清,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溧阳市。被执行人徐国君,男,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何爱平,男,1969年12月4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翟志祥,男,1954年8月15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扬中市盛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溧阳市平港康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溧阳市平港康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郎溪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卫清、徐国君、何爱平、翟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1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溧阳市平港康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郎溪分公司、溧阳市平港康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郎溪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卫清、徐国君、何爱平、翟志祥未能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扬中市盛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扬中市盛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镇江市扬中市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1146号民事判决书由镇江市扬中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宏亮审判员 张春俊审判员 张 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国沛 微信公众号“”